如果你是军队转业干部,想要申请在我市落户,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 自愿到我市落户。
- 符合我市入户政策。
- 具备与申请理由相对应的申报材料。
根据你或者你的直系亲属拥有的合法稳定住所、单位集体户、公共集体户的顺序,办理你的入户手续。
如果你是军队转业干部,一般会被安置到你原籍或者入伍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也可以选择到配偶随军前或者结婚时的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以下是转业安置政策的具体条件:
计划分配转业干部接收条件:
- 原籍或入伍地是本省的。
- 配偶随军前或结婚时常住户口是本省的。
- 军队干部在驻本省部队服役期间,配偶随军取得本省常住户口的。
- 夫妻双方或一方为军队干部,双方或者转业一方原籍或入伍地是本省的,或者在驻本省部队服役;未婚或离异现在驻本省部队服役并符合配偶随军条件的。
- 父母身边无子女、配偶为独生子女、其父母或配偶父母在本省有常住户口,且生活基础在本省的。
- 军队转业干部父母双方或一方为军人且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满10年,其父母原籍、入伍地是本省或现在本省离、退休的。
自主择业转业干部接收条件:
- 原籍或入伍地是本省的。
- 配偶随军前或结婚时常住户口是本省的。
- 配偶随军后取得本省常住户口的。
- 父母身边无子女或者配偶为独生子女,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常住户口在本省的。
- 未婚的军队转业干部,其父母在本省有常住户口的。
- 父母双方或一方为军人且长期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其父母的原籍、入伍地或离退休安置地是本省的。
- 夫妇同为军队干部且同时转业的,任何一方的原籍、入伍地或服役地是本省的;一方转业,任何一方的服役地是本省的。
- 未婚或离异的军队转业干部,服役地点是本省的且必须符合配偶随军条件。
- 其配偶常住户口或父母、配偶父母、本人子女常住户口在本省的。
除非特殊情况,各省不接收以下情况的转业干部:
- 担任团(处)级以下职务或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截至转业当年3月31日,年龄超过50岁的。
- 五级以上伤残的。
- 患有严重疾病,经驻军医院和地方指定医院同时诊断确认为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 犯有错误,组织上未作结论;虽有结论,但本人不服并上诉,组织尚未作出复议结论或者留党察看期限未满的。
- 被开除党籍或受劳动教养丧失干部资格的。
- 入学、提干手续不全,不符合总部有关规定的。
- 未纳入当年转业安置计划的。
- 提升领导职务不满1年(不含调整职级的机关干部和专业技术干部)的。
- 已安置并发出报到通知,因转业干部个人原因不服从组织分配未报到上班、滞留部队累计3年的。
- 其他原因不宜接收安置的。
如果你不符合省会城市的接收条件,那么原籍非本市的通过省会城市的院校分配入伍和过路入伍的,或者军队干部本人不在驻该市部队服役的配偶办理随军手续时,省会城市也不予接收。
以上是军队转业干部申请落户的相关要求和条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五十三条国家保障现役军人享有与其履行职责相适应的待遇。现役军人的待遇应当与国民经济发展相协调,与社会进步相适应。军官实行职务军衔等级工资制,士官实行军衔级别工资制,义务兵享受供给制生活待遇。现役军人享受规定的津贴、补贴和奖励工资。国家建立军人工资的正常增长机制。现役军人享受规定的休假、疗养、医疗、住房等福利待遇。国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提高现役军人的福利待遇。国家实行军人保险制度,与社会保险制度相衔接。军人服现役期间,享受规定的军人保险待遇。军人退出现役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续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关系,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现役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保障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