迁移户口是一个繁琐的过程,但只要准备好所需的资料和手续,便可顺利办理。下面是一些办理户口迁移所需的基本要求:
1. 符合迁入地(新乐)的户口准入政策要求,确保资料齐全。
2. 准备好迁移户口的基础资料,包括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和迁移户口申请书。
3. 根据不同的迁移类型,还需要提供其他相关资料,比如购房入户需要提供房产证,人才引进需要提供劳动合同,升学迁移户口需要提供录取通知书,夫妻投靠需要提供结婚证,以及户口迁入地的户主和集体出具的同意接收证明等。
4. 携带上述资料,前往户口迁出地的辖区派出所申请领取户口迁移证。
5. 持户口迁移证和相关资料,前往户口迁入地的辖区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6. 如有疑问,可咨询户口迁入地的派出所,以他们的答复为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规定:
1.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需要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2. 公民从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3.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4. 公民迁移到达迁入地后,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需要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
如果没有迁移证件,可以凭借以下证件到迁入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
1. 复员、转业和退伍的军人,凭县、市兵役机关或者团以上军事机关发给的证件。
2. 从国外回来的华侨和留学生,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入境证件。
3. 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释放的人,凭释放机关发给的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