迁移户口是指将户口从一个地方迁移到另一个地方。下面是迁移户口所需的资料和办理手续:
1. 符合迁入地(新乐)的户口准入政策要求,确保资料齐全,才能办理迁移户口。
2. 迁移户口基础资料包括:户口本和身份证原件以及迁移户口申请书。
3. 其他资料根据迁移类型的不同可能会有所差异,例如购房入户(需要提供房产证)、人才引进(需要提供劳动合同)、升学迁移户口(需要提供录取通知书)、夫妻投靠(需要提供结婚证)等。此外,还需要提供户口迁入地的户主及其所在集体出具的同意接收证明等。
4. 携带上述资料,前往户口迁出地的辖区派出所申请领取户口迁移证。
5. 持有户口迁移证和相关资料,前往户口迁入地的辖区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6. 根据自己的户口迁移类型,可以向户口迁入地的派出所咨询具体办理事项,以对方的答复为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规定:
1.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需要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从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2. 公民迁移后,在到达迁入地的三天内(城市)或十天内(农村),需要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如果没有迁移证件,可以凭以下证件到迁入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1. 复员、转业和退伍的军人,凭县、市兵役机关或团以上军事机关发给的证件;2. 从国外回来的华侨和留学生,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入境证件;3. 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释放的人,凭释放机关发给的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