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申请人在办理住房落户时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申请人已有住房,应在住房所在地申请办理。
2、申请人没有住房,但是直系亲属在成都有住房,可在其直系亲属的住房所在地申请办理。
3、申请人没有住房但有工作单位,可在单位集体户或单位所在区(市)县人才交流中心集体户申请办理。
4、申请人没有住房且没有工作单位,可在区(市)县人才交流中心集体户申请办理落户。
根据法律规定,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法律规定申报户口登记。
对于婴儿的出生登记,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在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对于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对于公民的死亡登记,城市在葬前,农村在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如果公民在暂住地死亡,由暂住地户口登记机关通知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注销户口。对于因意外事故致死或者死因不明的情况,户主、发现人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人民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