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优化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明确,缴存职工及配偶可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本市行政区域内自住住房的物业费,每年可对家庭名下1套自住住房按实际物业费支出提取1次,家庭当年合计提取金额不超过10000元。
办理时请注意以下事项:

1.缴存职工本人及配偶每年可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家庭名下一套自住住房的物业费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一次。提取时,房屋应在家庭名下。家庭名下有多套房屋的,可自行确定其中一套办理提取,缴存职工的父母、子女不支持该住房的物业费提取。
2.提取限额不超过12个月的实际物业费支出(含物业服务费、公共能耗费、车位管理费),每年限提取一次,家庭当年合计提取金额不超过10000元,当年未办理提取的不再补办。
3.支付的物业费由缴存职工及配偶如实申报确定或提供物业费发票。未如实申报的,按规定记载其失信记录,限制申请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
4.二手房须确权后才可申请物业费提取住房公积金。
5.如存在多个个人客户号的,目前暂不支持线上办理,须至线下网点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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