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城区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新生入学实行“三对口”,即少年与父(母)的户口、房屋产权证明(或房屋产权证、购房正式合同)和实际居住地一致,按招生范围在对口学校入学;农村地区以少年户籍为主要依据,在对口学校就读。少年因父母无自购房,自出生日起户籍一直挂靠祖父母(外祖父母),与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在招生服务区常住的,视为符合“三对口”入学条件。
2.城区不符合“三对口”的适龄少年,根据户籍、购房入住、产权份额等情况由区教委按户籍优先顺序统筹安排入学。本类别中,住房如系共有产权的(含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有),入学对象父(母)应至少共占50%以上(不含50%)的份额,且已实际交房入住,入学对象仅限业主子女(不含兄弟姊妹、孙、外孙等其他关系人)。
3.区内公租房承租人子女(不含兄弟姊妹、孙、外孙等其他关系人)、政府处置类项目业主子女,在配套学校和指定学校登记报名。
4.随迁适龄少年。在我区开办企业、经商、务工的区内外流动人口,其随迁子女(不含兄弟姊妹、孙、外孙等其他关系人)可申请在我区接受义务教育。分片、定点安排学校接收。
5.残疾适龄少年。大力推进融合教育,优先采用普通学校随班就读的方式,就近就便安排适龄轻度残疾少年接受义务教育;中、重度残疾少年可进入区特殊教育学校就读;对需要专人护理、不能到学校就读的残疾少年,由对口学校“一人一案”提供送教上门,纳入学籍管理,依法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极个别情况特别严重的残疾少年,须按相关规定依法办理缓学手续。
6.其他特殊人群适龄少年。符合条件的现役军人、烈士、公安英模、一至四级因公伤残军人、一至四级因公伤残公安民警、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援藏干部、华侨、港澳同胞、台湾同胞、在渝工作的外籍专家等,其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按照相关规定,由居住地教育部门按政策规定安排入学。
义务教育民办学校
1.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纳入全区统一管理,与公办学校同步招生。

2.民办义务教育学校严格按计划招生,严格按计划注册学籍。民办义务教育学校配套小区业主子女、九年一贯制直升初中、小语种学生、举办者子女等适龄少年均为招生计划内学生。
3.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报名人数小于或等于招生计划的,采取登记注册方式直接录取;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的,通过电脑随机摇号录取。
学位限制
同一住房(含二手房或产权变更)对应户籍实行初中"三年一学位"原则,即同一套住房初中阶段每3年提供一个学位(合法养育的多子女家庭除外)。不符合此条件的由区教委统筹安排就读学校。
入学证明
初中新生入学时需提供小学毕业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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