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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地资讯】长春无人机登记安排+使用规定

来源:成都号 2026.05.13 16:35:35 阅读:79次

  所有在长春市行政辖区内无人驾驶航空器所有者(包括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等)均须依法履行实名登记义务。

  (一)登记方式。

  无人驾驶航空器所有者需使用手机微信扫描下方二维码,进入“无人驾驶航空器公安管理平台”,按提示要求在线填报信息完成登记。

【本地资讯】长春无人机登记安排+使用规定

  (二)无人驾驶航空器所有者应同时按照国家民航局规定,在“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综合管理平台”(以下简称UOM平台,网址:https://uom.caac.gov.cn)完成实名登记。

  (三)登记时限。

  新购无人驾驶航空器应在首次飞行前完成登记;本通告发布前已购未登记的,须在15日内完成补登记;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须在变更后7日内更新。

  二、飞行安全规范

  起飞前需查询适飞或管制空域情况。(可通过UOM平台查询空域划设信息,具体操作流程:

  1.注册登录并完成实名认证;

  2.进入“运行管理”→“空域信息查询”;

  3.输入飞行地点或地图选点,蓝色区域为适飞空域,其余为管制空域。)

  管制空域:真高120米以上空域,空中禁区、空中限制区以及周边空域,军用航空超低空飞行空域,以及下列区域上方的空域应当划设为管制空域:

  (一)机场以及周边一定范围的区域;

  (二)国界线、实际控制线、边境线向我方一侧一定范围的区域;

  (三)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监管场所等涉密单位以及周边一定范围的区域;

  (四)重要军工设施保护区域、核设施控制区域、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生产和仓储区域,以及可燃重要物资的大型仓储区域;

  (五)发电厂、变电站、加油(气)站、供水厂、公共交通枢纽、航电枢纽、重大水利设施、港口、高速公路、铁路电气化线路等公共基础设施以及周边一定范围的区域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六)射电天文台、卫星测控(导航)站、航空无线电导航台、雷达站等需要电磁环境特殊保护的设施以及周边一定范围的区域;

  (七)重要革命纪念地、重要不可移动文物以及周边一定范围的区域;

  (八)国家空中交通管理领导机构规定的其他区域。

  未经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批准,不得在管制空域内实施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活动。

  飞行申请:在管制空域飞行,组织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拟飞行前1日12时前向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提出飞行活动申请。

  适飞空域:组织无人驾驶航空器实施下列飞行活动,无需向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提出飞行活动申请:

  (一)微型、轻型、小型无人驾驶航空器在适飞空域内的飞行活动;

  (二)常规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作业飞行活动;

  (三)警察、海关、应急管理部门辖有的无人驾驶航空器,在其驻地、地面(水面)训练场、靶场等上方不超过真高120米的空域内的飞行活动;但是,需在计划起飞1小时前经空中交通管理机构确认后方可起飞;

  (四)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在民用运输机场管制地带内执行巡检、勘察、校验等飞行任务;但是,需定期报空中交通管理机构备案,并在计划起飞1小时前经空中交通管理机构确认后方可起飞。

  三、飞行计划申请

  组织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活动的,应依法依规申请空域和飞行计划。在管制空域内飞行,或进行无人驾驶航空器中继飞行、集群飞行、在移动交通工具上操控等特定活动前,必须通过UOM平台向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穿越人群密集公共场所及党政机关驻地、无人机集群表演等飞行活动的,另需向属地公安机关提前备案,经平台批准和公安机关备案后方可实施飞行活动。

  四、法律责任与监督

  公安机关将依法加强监管,严厉查处违规违法行为。

  (一)法律责任。对未实名登记飞行、管制空域飞行、操控无人驾驶航空器扰乱公共秩序等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处以罚款、没收实施违规飞行的无人驾驶航空器等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进行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举报监督。鼓励广大市民对发现的无人驾驶航空器未实名登记、超高、管制空域飞行等“黑飞”线索进行举报。举报电话:110。对查实的违法违规飞行,公安机关将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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