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缴存人:
为进一步优化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提升服务效能,更好支持缴存人住房消费,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及省住建厅部署要求,结合全区实际,现就优化偿还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频次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取频次调整
缴存人偿还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每次提取时间间隔由“不得少于12个月”调整为“不得少于1个月”。
二、提取额度与条件
提取额度累计不得超过已偿还的贷款本息总额,且同一笔贷款一年内累计提取不得超过12次。其他提取条件仍按照规定执行。
三、办理方式
缴存人可通过杨凌示范区住房公积金中心窗口办理。
四、实施时间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有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本通知发布之日前已办理提取的,仍按原规定执行;之后办理的,按本通知执行。
杨凌示范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6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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