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提取申请人及配偶偿还购建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以下简称还贷提取)。自住住房不包括商业用房、办公用房、别墅、商铺、车库、地下室以及其他非自住住房的构筑物。
2.提取申请人及配偶申请还贷提取,在提取完其个人账户最大可提取额度后,仍不足以支付该笔住房消费支出的,提取申请人的父母、子女(以下简称直系亲属)可在规定额度内申请提取各自的住房公积金。
提取时限:
同一笔住房贷款,在偿还本息期间,符合条件的提取申请人及配偶可每月申请提取一次。贷款结清(含正常结清、提前结清)后,可在结清之日起12个月内申请一次提取。
提取额度:
1.同一笔住房贷款所有符合条件的提取申请人累计提取额度不得超过该笔贷款已偿还的贷款本息之和(不含因逾期产生的罚息);因2026年5月放宽套数政策而新增可提取的贷款,其提取额度自2026年5月1日起计算(若贷款放款时间晚于2026年5月1日,则自放款时间起计算)。
此外,可提取额度计算起始时间同时不得早于缴存人在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设立个人账户的时间。若补缴个人账户设立前的住房公积金的,可从缴存起始月起算;从异地住房公积金中心转入的,可从在异地住房公积金中心最后一次提取的次月起算。
2.偿还异地住房贷款申请还贷提取不受户籍地或工作地限制的,提取额度计算起始时间不早于 2024 年12月31日。

3.以第三套房(及以上)申请提取的,提取额度计算起始时间为2015年5月(房屋套数以已办理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的房屋套数来计算)。
4.购房首付款与住房贷款本金之和超过购房总价的,超出部分不可提取。购房总价以在住建部门备案的房屋价格确定(再交易房以增值税发票的购房总价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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