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建设安全舒适绿色智慧的“好房子”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大对缴存职工合理住房消费需求的支持力度,加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市资金运用情况,对《佛山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佛房金管〔2024〕83号)进行修订,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一、第十六条调整为:“借款申请人购买首套、二套自住住房,存在以下其中一种情形的,最高贷款额度可适当上浮。”
二、第十六条第(一)款调整为:购买的住房为达到一星级以上绿色建筑标准的商品住房,但不包括转为再交易住房进行交易的绿色建筑商品住房;
三、第十六条增加一款为第(四)款:“经公积金管委会批准的其他情形。”
四、第二十条第(三)款调整为:“结婚证等婚姻家庭状况佐证材料。”

五、第二十一条调整为:“受托银行自受理借款申请人公积金贷款申请次日起3个工作日以内,完成申请材料审核、作出贷款风险评估,并将符合贷款条件、通过贷款风险评估的业务材料报送公积金中心审批。”
六、第二十二条调整为:“公积金中心自受托银行送达材料次日起4个工作日以内作出审批。”
七、第四十九条第(六)款调整为:“除法律法规规定外,如贷款期间连续9个月或累计24个月不依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按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借款人应当及时结清贷款;在借款人结清贷款前,其所欠贷款的利率于次年调整为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商业贷款利率,如属浮动利率情形的,按规定上浮利率执行。”
点击查看:佛山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2026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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