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购买本地新建商品住房(含经济适用房)
1.所需资料:
(1)《商品房买卖合同》;
(2)契税完税证明;(2024年11月8日取消,有效期五年)
(3)已支付规定比例的首付款凭证。
2.注意事项:
(1)已全额付清购房款的,不予受理;
(2)购房合同中载明用途为非住宅或非普通住宅类,不予受理。乌鲁木齐行政区域(不含兵团)内的商品房,住房用途为“公寓”,且土地用途为住宅或商住等住宅类用地的可受理;
(3)住房公积金贷款资金须转入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管理中心的备案账户;
(二)购买本地再交易住房
1.先行过户,再申请本地再交易住房贷款
所需资料:
(1)已过户到借款申请人名下的《不动产权证书》;
(2)房产交易中心打印并盖章的《房屋买卖合同》;
(3)契税完税证明;
(4)卖方身份证与银行卡(一类卡)。
注意事项:
(1)贷款发放时,卖方应携带身份证与银行卡到场。如卖方在申请环节提前在《放款凭证》上签字,放款时可无需到场;
(2)若借款申请人提供已支付全额房款的凭证,贷款资金可转入借款申请人银行卡,卖方不需到场;
(3)乌鲁木齐行政区域(不含兵团)内的再交易住房,住房用途为“公寓”,且土地用途为住宅或商住等住宅类用地的可受理;
(4)房屋修建年限30年以上的不予受理;
2.先行审批,再申请本地再交易住房贷款
该类型业务办理流程为:缴存职工申请再交易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先行向中心提交贷款申请并完成审批流程;待贷款审批通过后,再前往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与抵押登记手续。
所需资料:
(1)卖方名下《不动产权证书》;
(2)《房屋买卖合同》;
(3)卖方身份证与银行卡(一类卡)。
注意事项:
(1)贷款资金转入卖方银行卡。
(2)在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过户时,填写的购房人、房屋交易价格等应与贷款申请时填写的购房人、交易价格一致,契税计税价不低于房屋交易价。
(3)贷款发放时,卖方应携带身份证与银行卡到场。如卖方在申请环节提前在《放款凭证》上签字,放款时可不到场;
(4)乌鲁木齐行政区域(不含兵团)内的再交易住房,住房用途为“公寓”,且土地用途为住宅或商住等住宅类用地的均可受理;
(5)房屋修建年限30年以上的不予受理。
优化提取与贷款融合办理机制:
针对先行审批的购买本地再交易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的缴存人,办理购买本地再交易住房提取业务时,优化业务办理渠道。即:缴存人(含夫妻双方)提取与贷款业务统一整合办理,仅在先行审批贷款时填报提交一次相关资料,确定拟提取金额即可完成提取与贷款业务的同步办理,提取款项转入相应提取人一类银行卡中。
(只提取不申请公积金贷款的缴存人购买本地再交易住房提取业务,业务流程不变。)
3.新老贷款业务衔接安排
自2027年1月1日起,中心不再受理已完成不动产过户为前提的本地再交易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仅保留先行审批的再交易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及配套的提贷融合办理模式。
(三)本地新建商品住房商业贷款置换住房公积金贷款
1.所需资料:
(1)《商品房买卖合同》;
(2)契税完税证明;(2024年11月8日取消,有效期五年)
(3)购房全款发票或首付款凭证;
(4)《商业银行住房借款合同》;
(5)商业银行贷款余额单;
(6)商业银行个人贷款账户发放日至今还款明细表;
(7)商业银行出具对公收款账户证明,注明住房公积金贷款转入的账号、户名、开户行、银行联行号。已向管理中心备案收款账户的银行除外。
2.注意事项:
(1)商业住房贷款的主贷人与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款申请人须一致。确定商业住房贷款主贷人,原则以购房合同、契税完税证明、商业住房贷款余额对账单显示的借款人信息为准。如夫妻以产权共有人形式共同签署购房合同,商业住房贷款余额对账单未显示的购房人可申请办理商业住房贷款置换公积金贷款业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单独签署购房合同,商业住房贷款发放后将购房合同或《不动产权证书》变更或增加了另一方,且将贷款余额单变更为另一方,另一方可作为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申请人。单身期间签定的购房合同,后期购房合同、贷款余额单变更为另一人,不予受理;
(2)商业贷款还款期间有连续三期或累计六期及以上逾期记录,或近两年还款期间有逾期记录的,不予受理。还款明细中有逾期利息或罚息的,视为逾期;
(3)可申请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须小于商业贷款余额,且与商业贷款余额的差额,不超过商业贷款月还款额的3倍;
(4)乌鲁木齐行政区域以外的商业银行办理的乌鲁木齐行政区域内住房的商业贷款,不予受理。乌鲁木齐行政区域以外的商业银行办理当地住房的商业贷款,不予受理(2019年4月1日之前发放的除外);
(5)乌鲁木齐行政区域内商业银行办理的乌鲁木齐行政区域以外住房的商业贷款,不予受理;
(6)住房公积金贷款资金应转入商业银行对公收款账户;
(7)还须符合同类购房类型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要求。
(四)本地再交易住房商业贷款置换住房公积金贷款
1.所需资料:
(1)已过户到借款人名下的《不动产权证书》;
(2)房产交易中心打印并盖章的《房屋买卖合同》;
(3)契税完税证明;
(4)《商业银行住房借款合同》;
(5)商业银行贷款余额单;
(6)商业银行个人贷款账户发放日至今还款明细表;
(7)商业银行出具对公收款账户证明,注明住房公积金贷款转入的账号、户名、开户行、银行联行号。已向管理中心备案收款账户的银行除外。
2.注意事项:
(1)本项业务参照本细则中本地新建商品房商业贷款置换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注意事项执行;
(2)拍卖类住房商业住房贷款置换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参照此类业务执行。
(五)购买拍卖类住房
1.所需资料:
(1)《成交确认书》;
(2)契税完税证明;
(3)已过户到借款人名下的《不动产权证书》。
2.注意事项:
本项业务参照再交易住房贷款业务执行。
(六)购买集资建房(统建房)
1.集资建房(统建房)单位在管理中心备案所需资料:
(1)发改委立项批文;
(2)《国有土地使用证》;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4)《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5)《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2.集资建房(统建房)单位在管理中心备案后职工批量办理贷款所需资料:
(1)单位与个人签订的《集资购房协议》或《统建房购房协议》;
(2)已支付购、建房规定比例的首付款凭证。
3.注意事项:
(1)集资建房(统建房)单位须在管理中心完成集资建房项目审核后,职工方可办理贷款申请;
(2)集资建房(统建房)单位与职工签订的《集资购房协议》、《统建房购房协议》中购房人姓名、房屋面积、房屋总价与系统备案的相关信息应保持一致,如协议中的购房面积、房屋总价高于系统备案,以系统备案信息为准;
(七)集资建房(统建房)商业贷款置换住房公积金贷款
1.所需资料:
(1)《集资购房协议》或《统建房购房协议》;
(2)已支付购、建房规定比例的首付款凭证;
(3)《商业银行住房借款合同》;
(4)商业银行贷款余额单;
(5)商业银行个人贷款账户发放日至今还款明细表;
(6)商业银行出具对公收款账户证明,注明公积金贷款转入的账号、户名、开户行、银行联行号。已向管理中心备案收款账户的银行除外。
2.注意事项:
(1)单位未办理集资人员备案手续的不得办理集资建房(统建房)商业贷款置换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
(2)商业贷款借款人、集资购房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人须为同一人;
(3)其他注意事项参照本细则本地新建商品住房商业贷款置换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注意事项执行。
(八)购买房改房
1.所需资料:
(1)《单位出售公有住房审批表》;
(2)补33%产权需提供《全产权补差计算表》及原《67%房屋所有权证》;
(3)已支付购、建房规定比例的首付款凭证;
(4)单位售房账户证明。
2.注意事项:
(1)购买铁路系统房改房,提供铁路部门的《购房证明》;
(2)房屋修建年限30年以上的不予受理。
(九)建造自住住房
所需资料:
1.国土部门出具的《用地批准书》;
2.区、县规划部门出具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3.建委审批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4.工程预算机构出具的工程预算报告。
(十)翻建自住住房
所需资料:
1.《不动产权证书》(复印件);
2.《土地使用证》;
3.规划部门出具的《建筑设计红线图》;
4.规划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5.工程预算机构出具的工程预算报告。

(十一)大修自住住房
所需资料:
1.《不动产权证书》;
2.乌鲁木齐市房屋安全鉴定办公室出具的《危房鉴定书》;
3.工程预算机构出具的工程预算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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