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加快推进人才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宜办发〔2026〕4号)相关规定,现就城区(夷陵区、西陵区、伍家岗区、点军区、猇亭区、宜昌高新区全域,下同)人才购房补贴申请审核兑付等工作,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实施对象
在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就业的E类及以上人才,以及在民营企业、新经济组织和新社会组织就业及自主创业的F类及以上(不含大专毕业生)人才。
二、补贴标准
按照D类及以上10万元、E类6万元、F类5万元发放购房补贴券(不与高层次人才首套房折扣补贴重复享受)。
三、使用条件
(一)在宜民营企业、新经济组织和新社会组织就业及自主创业的人才
1.申请人已经认定为F类及以上(不含大专毕业生)人才;
2.申请人在宜昌市范围内民营企业、新经济组织和新社会组织新就业(以社保首次缴纳日期起算)或自主创业(以营业执照签发日期起算)5年内;
3.申请人在城区无自有产权住房(无网签备案及不动产登记信息);
4.申请人自2026年4月1日起(以合同网签备案时间为准,下同),在城区购买符合房源筹集条件的新建商品住房并完成《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
(二)在宜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就业的人才
1.申请人已经认定为E类及以上人才;
2.申请人在宜昌市范围内非参公管理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新就业(以社保首次缴纳日期起算)5年内;
3.申请人在城区无自有产权住房(无网签备案及不动产登记信息);
4.申请人自2026年4月1日起(以合同网签备案时间为准,下同),在城区购买符合房源筹集条件的新建商品住房并完成《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
四、操作流程
(一)资格认定
1.申请方式。人才通过微信小程序“宜才码”进行资格认定,并获取“购房补贴券”。市直相关部门及县市区组织、人社部门负责人才分类资格认定。市委组织部会同市人社局负责公务员、事业单位在编人员识别筛查;F类人才中的大专毕业生以及已享受高层次人才首套房折扣补贴人员通过系统自动比对筛查。市政府国资委、各县(市、区)政府国资局,以及其他相关部门按出资人职责对所属国有企业进行识别筛查。
2.申请资料。学历证明、奖项证书等。

(二)房源筹集
城区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公平自愿原则,向市住新局申请纳入购房奖补房源范围,通过《房源筹集协议书》约定相关权利义务,市住新局及时向社会公示房源筹集信息。未签订《房源筹集协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其开发建设的商品住房项目不得按本实施细则开展购房补贴活动。
(三)兑付使用
1.人才持“购房补贴券”电子凭证,到城区符合房源筹集条件的商品住房项目选定房源;
2.房地产开发企业核实购房人奖补资格,与购房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完成网签备案,扫码核销“购房补贴券”的相应金额。核销时,系统自动校验购房人城区不动产登记及网签备案信息、在宜社保缴纳和营业执照登记等信息,经校验成功的直接抵扣购房款。
(四)资金结算
1.建立资金池。市住新局负责“宜昌城区购房补贴资金归集兑付账户”(以下简称“归集兑付账户”)的日常管理。市财政局负责补贴资金的归集和监督,督促夷陵区、猇亭区、高新区将辖区内购房补贴资金按时归集至“归集兑付账户”;市财政局先行统一兑付西陵区、伍家岗区、点军区辖区内购房补贴资金,年底按照税收收入比例,通过市区财政体制结算收回区级应承担的购房补贴资金。
2.资金核算。市住新局分别于每年的6月30日、12月31日开展资金核算,会同市财政局在10个工作日内确定市、区两级负担份额及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结算金额。
3.资金归集。市财政局、夷陵区、猇亭区、高新区在15个工作日内向“归集兑付账户”归集购房补贴资金。
4.申请结算。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市住新局完成资金核算后的10个工作日内对结算金额进行复核,复核无误的,持《房源筹集协议书》约定的相关资料向市住新局提出结算申请。
5.资金拨付。市住新局在完成资金归集后的5个工作日内,按《房源筹集协议书》约定比例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公银行账户全额拨付结算资金,商品房项目处于预售阶段的,须拨付至预售资金监管账户。
五、其他要求
(一)本细则所称“国有企业”指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在宜昌市范围内登记注册的国有企业以市政府国资委、各县(市、区)政府国资局,以及其他相关部门认定为准;本细则所称“民营企业、新经济组织和新社会组织”指上述国有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及组织(不含机关事业单位)。
(二)本细则所称“高层次人才首套房折扣补贴”指《宜昌市加快推进人才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第六条“构建梯度化人才安居体系”中“全职引进的A-C类人才,前2年可免费入住市属国有企业开发的人才公寓,2年后可按市场价的60%、70%、80%购买市属国有企业开发的住房”有关政策。具体以市委党建和人才办《关于印发〈关于加强高层次人才安居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为准。
(三)申请人在宜昌市范围内有社保缴纳记录(含灵活就业社保,养老、失业、工伤任一险种均可)即认定为在宜就业;申请人在宜昌市范围内登记注册营业执照,且其本人为法定代表人的,即认定为在宜自主创业。其社保首次缴纳日期及营业执照签发日期距新建商品住房网签备案时间均不得超过5年。若申请人在宜昌市既无社保缴纳记录,也无营业执照登记信息,则不认定为来宜就业或自主创业。
(四)申请人及配偶均符合人才购房补贴使用条件的,每套房按照“就高不就低、不可叠加”原则享受。
(五)人才已享受过城区各类购房补贴(包括人才购房补贴、二孩及以上家庭购房补贴、城区外的宜昌户籍农村居民购房补贴、2万元个人购房补贴、职工团购住房补贴),以及高层次人才首套房折扣补贴的,不得重复享受。
(六)购房人应先取得资格认定后再购房(取得资格认定时间以其提交申请时间为准),在完成《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后新取得的“购房补贴券”,不得用于前套商品住房。申请享受的“购房补贴券”应一次性全额用于抵扣购房款,未抵扣的剩余金额视同作废,不得再次抵扣或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折现、找零。
(七)已撤销《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房源,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申请结算补贴资金。
(八)针对预售商品住房项目,“购房补贴券”抵用金额视同已及时归集项目预售资金监管账户。
(九)人才于2024年9月19日之前在城区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仍按《市住建局 市财政局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市卫健委关于印发〈加快城区人口集聚有关住房支持措施实施细则〉的通知》(宜市住建文〔2024〕6号)相关规定执行。
(十)人才、二孩及以上家庭于2025年9月19日至2026年3月31日期间在城区购买新建商品住房,且在购房前已取得资格认定的(取得资格认定时间以其提交申请时间为准),仍按《市住新局 市财政局 市人社局 市教育局 市卫健委关于调整宜昌城区综合性民生服务保障购房支持措施实施细则的通知》相关规定执行。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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