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积金贷款次数认定标准
2026年3月30日起,在宁波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人家庭购买自住住房(购房时间以房屋交易管理部门信息系统网上签约时间为准)的,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含“商转公”)时,原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的住房已出售的,可相应核减贷款次数。本条政策暂定实施至2026年12月31日。
原认定标准:

1. 在购房所在区(县、市)内没有家庭住房,且在全国范围内家庭公积金贷款次数不超过1次的,按首套房认定;
2. 在购房所在区(县、市)内仅有1套家庭住房,且在全国范围内家庭公积金贷款次数不超过1次的,按二套房认定;
3. 在购房所在区(县、市)内有2套及以上家庭住房,或在全国范围内已经有2次家庭公积金贷款的,则无法申请公积金贷款;
4. 家庭已有1次公积金贷款且尚未结清的,须在结清后方能进行二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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