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烈士子女,加20分。
(二)在部队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或被战区(原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加20分。
(三)少数民族自治州、自治县及经国家批准享受民族自治地方优惠政策待遇的张家界市永定区、武陵源区、桑植县的少数民族考生,加10分。
(四)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加10分。
(五)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和台湾省籍(含台湾户籍)考生,加5分。
根据教育部统一规定,以上加分项目面向全国所有在湖南招生高校投档录取使用。对于同时符合多项加分资格条件的考生,取加分分值最高的一项资格条件适配,不重复加分。考生加分后达到高校投档条件的,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所有高考加分均不适用于不安排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的招生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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