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经登记的居住权,有下列情形的,当事人可申请注销登记:
a)居住权人死亡的;
b)约定的居住权期间届满的;
c)居住权人放弃权利的;
d)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居住权消灭的;
e)居住权合同解除的;
f)因设立居住权的不动产灭失或者被征收等导致居住权消灭的;
g)居住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二、设立主体
居住权注销登记应由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居住权人申请。
当事人双方解除居住权合同等注销居住权的,应由不动产所有权人和居住权人共同申请;居住权期限届满、不动产灭失或者被征收、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居住权消灭的,可由不动产所有权人或者居住权人单方申请;居住权人放弃权利的,可由居住权人单方申请;居住权人死亡的,可由不动产所有权人单方申请。
三、申请材料
申请居住权注销登记的材料包括:
a)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不动产登记证明;
b)居住权人死亡的,提交死亡证明;

c)居住权人放弃权利的,提交权利人放弃权利的书面材料;
d)不动产灭失,提交不动产灭失有关凭证材料;
e)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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