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职工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享受时间
用人单位(含个体工商户,下同)职工自用人单位为其办理参保登记次月起由用人单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其中个人缴费部分由单位依法代扣代缴。职工省内首次新参保的,自参保登记次月起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统筹区内或省内跨统筹区接续参保的,其中连续缴费,接续参保当月切换新参保身份对应待遇;中断三个月(含)内的,自接续参保次月起按新参保身份享受待遇,可同时申请中断补缴,补缴到账后中断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可申请零星报销。中断三个月以上的,自接续参保次次月起按新参保身份享受待遇。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在年度内以用人单位职工身份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自接续参保的当月起按新参保身份享受待遇。
参保人员因合同到期、辞职等原因,用人单位为其办理中断参保手续,且当月该参保人未接续参保的,中断参保次月起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并停止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欠费的,自单位欠费次月起封锁待遇,用人单位两个月内清欠的,到账后恢复待遇,待遇中断期间医疗费用予以追溯报销;超过两个月清欠的,自到账次月起恢复待遇,待遇中断期间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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