待遇享受时间
灵活就业人员首次参加我市职工医疗保险的,自办理参保登记的次月起按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同月缴费到账后实时启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当月 1 日至实时结算待遇启用前的医疗费用可追溯报销。(例:新市民小王 2025年 5 月首次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宁波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6 月 12 日缴存医保费,则医保待遇在 6 月 12 日缴存到账后实时开启,6 月 1日至 12 日实时结算待遇开启前如有就医,相关医疗费用可追溯报销。 )
灵活就业人员接续参保时, 医保缴费连续的,从接续参保次月缴费到账后实时切换新身份对应待遇;接续中断三个月(含)内的,自接续参保次月缴费到账后按新参保身份享受待遇,接续参保的同时可申请中断补缴,补缴到账后中断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可申请零星报销;接续中断三个月以上的,自接续参保次次月缴费到账后按新参保身份享受待遇。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在年度内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自接续参保的次月缴费到账后按新参保身份享受待遇。
灵活就业人员中断参保且未按规定接续参保的, 自次月起停止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次月起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灵活就业人员欠费的,自欠费次月起停止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欠费在三个月(含)内清缴的,待遇自清欠到账后恢复享受,停止享受待遇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可申请零星报销;欠费在三个月以上清缴的,待遇自清欠次次月起恢复享受,停止享受待遇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由个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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