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车辆灭失的;
(二)因质量问题退车的;
(三)车辆所有人申请报废的;
(四)车辆被依法收缴并强制报废的。
车辆所有人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电动自行车所有人申请注销登记的,应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车辆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属于车辆灭失的,还应当提交车辆灭失证明的原件;
(三)属于因质量问题退车的,还应当提交车辆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出具的退车证明。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收回车辆号牌,出具注销证明。车辆号牌丢失的,由车辆所有人出具书面说明后办理注销登记业务。
已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撤销登记,收回车辆号牌: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车辆登记的。

电动自行车办理注销登记时未收回车辆号牌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注销登记办结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公告车辆号牌作废。
办理注销登记的,下列资料存入车辆档案:
(一)《申请表》原件;
(二)属于灭失的,收存灭失证明原件;
(三)属于因质量问题退车的,收存车辆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出具的退车证明原件;
(四)属于机动车登记被依法撤销的,收存相关撤销决定书原件。
电动自行车档案从办理注销登记之日起保存2年后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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