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湛江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禁火令》规定,每年4月1日起至4月12日止,湛江市行政区域的林地及距林地边缘30米范围内禁止以下行为:
(一)上坟烧纸、烧香点烛等;
(二)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等;
(三)携带易燃易爆物品;
(四)吸烟、野炊、烧烤、烤火取暖;
(五)烧黄蜂、熏蛇鼠、烧山狩猎;
(六)炼山、烧杂、烧灰积肥、烧荒烧炭或者烧田基草、甘蔗叶、稻草、果园草等;
(七)其他容易引起森林火灾的用火行为。

在禁火期内,县级人民政府可以在森林防火区设立临时性森林防火检查站。对进入防火区的车辆和人员进行森林防火安全检查,对携带的火种、易燃易爆物品及其他可能引起森林火灾的物品,实行集中保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
违反本禁火令者, 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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