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新都区支持高校大学生来新都发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快集聚青年人才,引领新都高质量发展,根据《成都市新都区关于建设具有区域带动力的人才工作 先行区的若干政策措施》(新都委办〔2022〕13号)精神,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在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区 人社局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
第二章 支持措施

第三条 生活补贴。对新都区重点产业领域企业新全职引 进的高校应届毕业生给予生活补贴。
补贴标准:
1.具有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的,在职 期间享受3万元/人的生活补贴,分两年平均拨付;
2.具有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的,在职 期间享受10万元/人的生活补贴,分两年平均拨付;
3.在校期间获得技师(二级)职业资格(技能等级)证书 的且具有普通高等教育大专及以上学历的,在职期间享受3万 元/人的生活补贴,分两年平均拨付;
4.在校期间获得高级技师(一级)职业资格(技能等级) 证书的且具有普通高等教育大专及以上学历的,在职期间享受 10万元/人的生活补贴,分两年平均拨付。
第三章 申请条件
第四条 申请生活补贴,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2023年7月1日(含)以后在新都就业的高校应届毕业 生,且具有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学位, 或在校期间获得技师(二级)及以上职业资格(技能等级)证 书且具有普通高等教育大专及以上学历。
2.毕业后6个月内就业,且首次就业在新都,并由单位缴 纳城镇职工养老保险12个月及以上(新都区、成都市本级、四 川省本级参保均可),期间未变更工作单位。
3.非新都籍高校应届毕业生须迁户到新都。
4.在新都区重点产业领域企业(注册、税收解缴关系在新 都区)工作,并与申请企业签订3年及以上劳动合同,且在申 请企业全职工作满1年。
属下列条件的,不能申请生活补贴:
1.同一企业内部不同分(子)公司(机构)之间的人员调 (流)动。
2.机关或事业单位在编人员。
第四章 申请材料
第五条 申请生活补贴,应提交以下材料:
1.人才资格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如:学历学位 证书、技师(二级)及以上职业资格(技能等级)证书等);
2.区内企业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加盖单位公章);
3.申请企业《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加盖单位公章);
4.截止申请日期连续不间断12个月由申请单位缴纳养老保 险的个人参保缴费证明1份;
5.引进高校应届毕业生《居民户口簿》户主页、迁入页原 件及复印件各1份;
6.引进高校应届毕业生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
7.引进高校应届毕业生银行卡或存折原件及复印件各1 份;
8.学历学位如从海外高校留学取得的,应取得教育部留学 服务中心认证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港澳台学历学位认证书》。
第五章 申请流程
第六条 生活补贴实行集中申请,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1.申请。符合条件的由引进高校应届毕业生单位填写《成都市新都区高校应届毕业生生活补贴申请表》1份,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每年分两批次集中申请(第一批:4月1日至4月15 日;第二批:9月1日至9月15日),由企业向区高层次人 才服务中心集中报送申请材料,逾期视为自动放弃当年申请资格。
2.初审。区高层次人才服务中心根据本细则规定的条件, 初审生活补贴材料,将初审通过材料移交区人社局复审。
3.复审。区人社局根据本细则规定的条件,复审生活补贴 材料。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员列入公示名单;不符合申请 条件的,本次申请终止。
4.公示。区人社局将拟发放人员名单在部门政府网站上公示5个工作日。
5.发放。公示无异议的,由区人社局发放首次生活补贴。 剩余生活补贴在申请次年同申请时段,由企业提交新引进应届 毕业生的在职证明、年度考核评价结论(年度考核评价结论为 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不享受当年度生活补贴)和申请单位缴 纳养老保险的个人参保缴费证明,区人社局验证无误后发放。 各年度发放前引进高校应届毕业生从申请企业离职的,不再发放生活补贴。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七条 申请企业和申请人应如实提供申报材料,并对材 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八条 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终止发放并追回已领取的补贴。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1.企业为非本单位人才申请的;
2.申请时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套取补贴和奖励的;
3.有行贿、受贿或索贿情形的;
4.有其他相关违法犯罪行为的。
第九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应及时书面报告新都 区人社局,终止生活补贴发放。若因企业未及时书面报告而造 成多发生活补贴的,多发部分由企业负责追回。
1.引进高校应届毕业生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
2.引进高校应届毕业生与企业失去联系30日以上的;
3.引进高校应届毕业生或企业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七章 附则
第十条 本细则由新都区人社局负责解释,所涉费用从新 都区人才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十一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试行期2年。如国 家、省、市政策法规发生变化,造成本细则无法实施时,本细 则即时失效,涉及未拨付的生活补贴不再继续发放。
第十二条 本细则与新都区其他政策有重复、交叉的,按 照“从优、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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