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徐县人民政府关于清徐县烟花爆竹燃放管控的通告
清政发〔2026〕2 号
为加强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太原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等法律法规,现就我县烟花爆竹燃放相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区域
(一)党政机关周边。
(二)文物保护单位、图书馆、档案馆等文化场所。
(三)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宾馆、商场、超市、集贸市场、文体活动中心等人员密集场所。
(四)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经营单位(含加油站、加气站、废品收购站、沼气池、化粪池等)及周边100 米范围内。
(五)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等企业。
(六)火车站、汽车站、通航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安全保护区内。
(七)输气(油)管线、输(变)电及架空电力、通信线路等设施安全保护区。
(八)清源镇、东于镇、马峪乡等所辖区域内的森林重点防火区。
(九)醋都大桥、贯中大桥、汾河二坝桥、清中桥等桥梁。
(十)所有公园(景区)、广场及人员易聚集、易引发火灾和重大灾害的区域。
(十一)开发区化工园区。(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二、限制燃放区域、时间
禁止燃放以外的区域为限制燃放区域。
允许燃放时间为农历腊月二十三、除夕、正月初一、正月初五和正月十五全天。
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和上述规定以外的时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三、燃放要求
(一)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允许燃放时间内,仅允许燃放符合国家标准的个人燃放类烟花爆竹(C、D级),禁止燃放专业燃放类烟花爆竹(A、B 级)及非法生产、改装的烟花爆竹。
(二)按照烟花爆竹燃放说明规范燃放,禁止在居民住宅楼内或向外抛掷、悬挂燃放,禁止向人群、车辆、窨井等投射、抛掷,禁止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燃放方式。
(三)未经公安机关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焰火晚会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四)燃放烟花爆竹后,应当及时清理、安全处置燃放废弃物。
四、管控措施
(一)各乡镇(街道)负责本辖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工作,公安、应急管理、生态环境、市场监管、交通运输、消防救援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落实相关管控措施。
(二)对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违法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欢迎广大群众对相关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举报电话:县公安局 110,智慧清徐便民服务热线5712345,县市场监管局 5722860,县应急局 5555060,县交运局5722281。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 年。
清徐县人民政府
2026 年1 月14日
来源:https://www.qx.gov.cn/gsgg/20260114/3027744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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