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关于完善全省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运行,按照国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由省医疗保障局牵头起草《关于完善全省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通过优化大病保险筹资、待遇、支付等各项政策,进一步规范大病保险制度运行,强化保障能力,优化待遇结构,防范基金运行风险,更加稳定发挥大病保险减负效能。
二、主要政策
(一)完善筹资机制。大病保险资金从居民医保基金中划拨,全省执行统一筹资标准。现阶段按105元执行,当该标准低于上年度居民医保筹资总额的6%时,结合实际予以调整。
(二)规范待遇标准。

一是报销标准方面,起付标准由各统筹区结合实际确定,原则上不高于上年度全省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支付比例分段支付,起付标准以上至10万元(含)支付60%、10-20万元(含)支付70%、20万元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以下(含)支付80%;最高支付限额40万元。
二是支付范围方面,大病保险参照基本医保支付范围执行,不含基本医疗保险目录乙类个人先行自付部分、超医保支付标准部分及目录外部分等费用。
三是实施倾斜保障。大病保险对城乡低保对象、城乡特困人员和符合条件的防止返贫致贫对象给予倾斜保障,起付标准降低50%,支付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
四是继续做好激励约束工作。2025年起,连续参保满4年后每多缴1年,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提高1%;当年零报销参保人员次年最高支付限额提高1%,累计提高总额不超过20%,零报销奖励额度使用后清零。断保人员再参保时,每断保1年最高支付限额降低1%,最高降低不超过20%。
(三)强化运行管理。
大病保险统筹层次与基本医保同步,推进“基本+大病”一体化统筹管理,提升支付方式、基金监管等多方面运行效率。 按“以收定支、收支平衡”原则编制预算,规范账套管理和会计核算,明确结余结转、超支解决方式,杜绝居民医保基金垫付。加强监督检查,打击医疗机构诱导住院、欺诈骗保等违规行为,优化经办服务,将大病保险纳入支付方式改革和定点机构考核,提升智能化监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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