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宁县人民政府关于2026年全域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持续改善空气环境质量,保障公共安全和群众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就洛宁县2026年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在洛宁县行政区域内全年全域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邮寄、燃放烟花爆竹。
二、各乡(镇)政府、街道办、居民(村民)委员会,要采取多种形式将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纳入日常管理,积极开展烟花爆竹禁售禁运禁燃禁放宣传活动,加大排查力度,严厉打击整治非法生产经营燃放烟花爆竹等违法行为,引导和督促本辖区内的单位和个人遵守本通告。
三、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及各类学校,要做好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工作,营造良好舆论氛围。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制止未成年人在县域内燃放烟花爆竹。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其监护人加强管教;造成国家、集体或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宾馆、饭店和婚庆服务等承办喜庆活动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书面告知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相关规定,劝阻违法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劝阻、制止无效的,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五、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居民(村民)委员会及物业服务企业等基层单位,应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本单位、本辖区烟花爆竹禁止非法储存、销售、燃放的宣传教育和管理工作。
六、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的,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生产、经营活动,依法依规严格查处。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运输活动,依法依规严格查处。
七、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依法依规查处,造成国家、集体或他人

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八、广大群众应自觉遵守本通告有关规定,做到不储存、不销售、不燃放烟花爆竹,积极劝阻非法销售、燃放、运输、储存、携带烟花爆竹等行为,并向公安部门(110)或应急管理部门(66231967)举报。
九、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2026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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