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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哪些人不予认定就业困难人员?

来源:成都号 2026.01.15 18:15:18 阅读:70次
天津哪些人不予认定就业困难人员?

  ➤➤天津哪些人不予认定就业困难人员?

  申请人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认定就业困难人员:

  1.已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

  2.从事个体经营、创办企业或其他单位,并已领取营业执照或办理法定登记手续,本人为法定代表人、股东(合伙人)或负责人的;

  3.已从事有稳定收入的劳动,并且月收入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

  4.未按规定办理失业登记,或已办理失业登记但连续6个月未与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联系的;

  5.拒不接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的职业介绍服务的;

  6.经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职业介绍推荐工作,用人单位同意招用,但本人无正当理由拒绝上岗的;

天津哪些人不予认定就业困难人员?

  7.不予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的其他情形。

  家庭成员中有符合上述第1、2、3项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均不予认定为零就业家庭就业困难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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