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就业困难人员注销情况一览
退出机制
各区对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应当建立定期调查、盯人帮扶和跟踪随访制度,通过电话、走访或与相关业务系统信息比对等方式,及时了解其就失业动态变化情况。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区人社局应注销其就业困难人员身份,并将相关信息录入公共就业信息系统。
(一)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
(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死亡的;
(三)被判刑收监执行的;
(四)户籍迁出本市及移居境外的;
(五)在用人单位就业、灵活就业或自主创业,且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或创业相关支持政策期满或终止的;
(六)本人自愿申请退出的;
(七)认定“零就业家庭人员”后,其家庭中其他成员至少有一人实现就业创业的;
(八)提供虚假材料或虚假承诺获取就业困难人员身份的;
(九)认定后失去联系且本人未向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就业服务需求超过6个月的;

(十)其他不再具备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条件的。
就业困难人员退出后,情况发生变化,符合认定条件的,可再次申请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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