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联合发布老城区2026年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深入推进文旅强区建设,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效防治大气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就洛阳市老城区2026年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在老城区行政区域内,2026年全域全时段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邮寄、燃放烟花爆竹。
二、各街道办事处要负责本辖区内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广泛宣传工作,组织对内辖区内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行为的排查、制止、监督和报告工作。
三、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的,由公安、应急管理、交巡大队、市场监管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依法依规严格查处;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造成国家、集体或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追究相关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
五、宾馆、饭店和婚庆服务等承办喜庆活动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书面告知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相关规定,劝阻违法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居民小区内经营、储存、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进行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六、广播、电视、报刊、公众号等各类媒体和各级教育部门、各类学校要做好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工作。
七、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广大群众应当自觉遵守本通知的规定,对违反本通知的行为,单位和个人均有权进行劝阻、制止。鼓励群众通过“110”、“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12350”安全生产举报电话等途径,对全区范围内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邮寄和违规燃放烟花爆竹及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进行举报。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洛阳市老城区应急管理局
洛阳市生态环境局老城分局
洛阳市公安局老城分局
2026年1月9日
涧西区禁燃禁放倡议书
全区广大居民朋友们:
燃放烟花爆竹极易引发火灾和安全事故,对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威胁,同时,燃放烟花爆竹会释放大量的颗粒物和硫化物等污染物,加剧雾霾程度,严重影响空气质量。特向全区居民发出如下倡议:
一、争做禁放限放的践行者
全区范围内禁止燃放和销售烟花爆竹,请您自觉遵守禁售禁放规定,不存储、不出售、不购买、不燃放烟花爆竹。
二、争做禁放限放的监督者
希望大家积极参与监督,如发现周围有违反烟花爆竹禁限放规定的行为,要敢于说“不”,并及时向相关部门举报。对在禁放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相关部门将一律依法依规查处。
三、争做禁放限放的宣传者
全区居民朋友们要积极宣传禁限放烟花爆竹的相关规定,宣传燃放烟花爆竹的危害,动员周边的亲朋好友共同抵制、劝阻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
希望广大居民朋友们积极支持和配合烟花爆竹禁限放工作,让我们从自身做起,从身边做起,积极响应倡议,共同营造安全、清新、文明的城市环境。
有奖举报电话:区应急局64823139、区公安分局110
洛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关于2026年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群众人身、财产安全,减少大气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和《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就洛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2026年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在洛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区域内,全域全时段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邮寄、燃放烟花爆竹,以及不得违规售卖、升放孔明灯、氢气球等可能影响公共安全的物品。
二、各镇(街道)要组织落实本辖区禁止生产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工作,做好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深入开展排查,严厉打击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邮寄和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等行为。
三、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的,由公安、应急管理、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依法依规严格查处;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造成国家、集体或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追究相关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
五、宾馆、饭店和婚庆服务等承办喜庆活动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告知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相关规定,劝阻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居民小区内生产、经营、储存、燃放烟花爆竹等行为进行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携带烟花爆竹、孔明灯、氢气球等易燃易爆物品进入人员聚集区域和大型活动现场。
六、广播、电视、报刊、公众号等各类媒体和各级教育部门、各类学校要做好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工作。
七、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广大群众应当自觉遵守本通告的规定,对违反本通告的行为,单位和个人均有权进行劝阻、制止。鼓励群众通过“110”、“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12350”安全生产举报电话等途径,对全区范围内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邮寄和违规燃放烟花爆竹及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进行举报。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洛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
2026年1月10日
偃师区关于2026年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群众人身、财产安全,减少大气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就偃师区2026年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在偃师区行政区域内,2026年全域全时段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邮寄、燃放烟花爆竹。
二、各镇(街道)要组织落实本辖区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工作,做好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深入开展排查,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邮寄和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等行为。
三、对非法生产、储存、经营、运输及违反本通告燃放烟花爆竹的,或造成国家、集体、他人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等后果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宾馆、饭店和婚庆服务等承办喜庆活动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书面告知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相关规定,劝阻违法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居民小区内经营、储存、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进行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五、广播、电视、报刊、公众号等各类媒体和教育部门、各类学校要做好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工作。
六、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广大群众应当自觉遵守本通知的规定,对违反本通知的行为,单位和个人均有权进行劝阻、制止。鼓励群众通过“110”、“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12350”安全生产举报电话等途径,对全区范围内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邮寄和违规燃放烟花爆竹及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进行举报。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偃师区应急管理局洛阳市公安局偃师分局
洛阳市生态环境局偃师分局偃师区市场监管局
偃师区交通运输局
2026年1月9日
洛阳市孟津区人民政府关于2026年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群众人身、财产安全,保障化工园区内外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安全,减少大气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就孟津区2026年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在孟津区行政区域内,2026年全域全时段禁止任何单位与个人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邮寄、燃放烟花爆竹,以及不得违规售卖、升放孔明灯、氢气球等可能影响公共安全的物品。
二、各镇(街道)、化工园区,要组织落实本辖区禁止生产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组织村(居)委会做好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深入开展排查,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邮寄和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等行为。
三、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的,由公安、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生态环境、邮政管理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依法依规严格查处;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造成国家,集体或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追究相关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
五、宾馆、饭店和婚庆服务等承办喜庆活动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书面告知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相关规定,劝阻违法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居民小区内经营、储存、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进行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携带烟花爆竹、孔明灯、氢气球等易燃易爆物品进入人员聚集区域和大型活动现场。
六、广播、电视、报刊、公众号等各类媒体和各级教育部门、各类学校要做好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工作。
七、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广大群众应当自觉遵守本通告的规定,对违反本通告的行为,单位和个人均有权进行劝阻、制止。鼓励群众通过"110"、"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12350"安全生产举报电话等途径,对全孟津区范围内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邮寄和违规燃放烟花爆竹及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进行举报。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洛阳市孟津区人民政府
2026年1月9日
伊川县人民政府关于2026年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群众人身、财产安全,减少大气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伊川县2026年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在伊川县行政区域内,2026年全域全时段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邮寄、燃放烟花爆竹。
二、各乡镇(街道)负责组织落实本辖区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统筹做好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和排查整治,严厉打击辖区内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邮寄和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等行为。
三、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的,由公安、应急管理、交通运输、市场监管、邮政管理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依法依规严格查处;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造成国家、集体或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追究相关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
五、宾馆、饭店和婚庆服务等承办喜庆活动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书面告知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相关规定,劝阻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居民小区内经营、储存、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进行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六、广播、电视、报刊、公众号等各类媒体和教育部门要做好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工作。
七、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广大群众应当自觉遵守本通告的规定,对违反本通告的行为,单位和个人均有权进行劝阻、制止。鼓励群众通过“110”“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12350”安全生产举报电话等途径,对全县范围内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邮寄和违规燃放烟花爆竹及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进行举报。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2026年1月9日
宜阳县人民政府关于2026年全域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持续改善空气环境质量,保障公共安全和群众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就宜阳县2026年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在宜阳县行政区域内全年全域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邮寄、燃放烟花爆竹。
二、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民(村民)委员会,要采取多种形式将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纳入日常管理,积极开展烟花爆竹禁售禁运禁燃禁放宣传活动,加大排查力度,严厉打击整治非法生产经营燃放烟花爆竹等违法行为,引导和督促本辖区内的单位和个人遵守本通告。
三、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及各类学校,要做好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工作,营造良好舆论氛围。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制止未成年人在县域内燃放烟花爆竹。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其监护人加强管教;造成国家、集体或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宾馆、饭店和婚庆服务等承办喜庆活动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书面告知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相关规定,劝阻违法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劝阻、制止无效的,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五、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居民(村民)委员会及物业服务企业等基层单位,应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本单位、本辖区烟花爆竹禁止非法储存、销售、燃放的宣传教育和管理工作。
六、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的,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生产、经营活动,依法依规严格查处。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运输活动,依法依规严格查处。
七、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依法依规查处,造成国家、集体或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八、广大群众应自觉遵守本通告有关规定,做到不储存、不销售、不燃放烟花爆竹,积极劝阻非法销售、燃放、运输、储存、携带烟花爆竹等行为,并向公安部门(110)、政务服务便民热线(12345)或应急管理部门(68885093)举报。
九、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2026年1月9日
洛宁县人民政府关于2026年全域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持续改善空气环境质量,保障公共安全和群众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就洛宁县2026年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在洛宁县行政区域内全年全域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邮寄、燃放烟花爆竹。
二、各乡(镇)政府、街道办、居民(村民)委员会,要采取多种形式将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纳入日常管理,积极开展烟花爆竹禁售禁运禁燃禁放宣传活动,加大排查力度,严厉打击整治非法生产经营燃放烟花爆竹等违法行为,引导和督促本辖区内的单位和个人遵守本通告。
三、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及各类学校,要做好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工作,营造良好舆论氛围。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制止未成年人在县域内燃放烟花爆竹。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其监护人加强管教;造成国家、集体或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宾馆、饭店和婚庆服务等承办喜庆活动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书面告知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相关规定,劝阻违法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劝阻、制止无效的,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五、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居民(村民)委员会及物业服务企业等基层单位,应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本单位、本辖区烟花爆竹禁止非法储存、销售、燃放的宣传教育和管理工作。
六、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的,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生产、经营活动,依法依规严格查处。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运输活动,依法依规严格查处。
七、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依法依规查处,造成国家、集体或他人
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八、广大群众应自觉遵守本通告有关规定,做到不储存、不销售、不燃放烟花爆竹,积极劝阻非法销售、燃放、运输、储存、携带烟花爆竹等行为,并向公安部门(110)或应急管理部门(66231967)举报。
九、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2026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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