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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灵活就业人员失业保险待遇

来源:成都号 2026.01.15 13:22:26 阅读:92次
汕头灵活就业人员失业保险待遇

  汕头灵活就业人员失业保险待遇

  灵活就业人员,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在我省从业的下列人员:依托电子商务、网络约车、网络送餐、快递物流等新业态平台实现就业、但未与平台或机构等相关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以及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

  一、领取条件

  参加失业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失业的,可以按照《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不含省外户籍人员一次性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累计满一年,或者不满一年但本人有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灵活就业的;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就业需求的。(灵活就业人员由灵活就业状态转为失业状态时,应按规定办理失业登记,并办理停止参保手续。)

  非因本人意愿中断灵活就业包括以下情形:

  1、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因疫情等非因本人意愿原因被要求停产停业1个月及以上的,或者执照(许可证)被市场监管部门暂扣不少于30天或者吊销、注销的;

  2、所依托的灵活就业平台单位被吊销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提前解散、破产或停业整顿的;

  3、所依托的灵活就业平台单位不再提供灵活就业岗位的;

  4、依托平台单位灵活就业的从业人员,被平台单位暂停服务资格连续30天及以上的;

  5、参保人因病或因伤无法从事灵活就业的;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因不可抗力非因本人意愿中断灵活就业情形的。

  注:

  1、在两个及以上平台从事灵活就业人员,其中一个或多个平台中断灵活就业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但其他平台仍可从事灵活就业的,不得申领失业保险相关待遇。

  2、灵活就业人员失业后,可按规定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通过互联网等途径办理失业登记。

  二、领取途径

  符合申领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凭本人身份证件或社会保障卡、失业登记等材料到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通过互联网等途径申领失业保险待遇。

  三、办理材料

  1、本人身份证件或社会保障卡

  2、失业登记

  3、非因本人意愿中断灵活就业情形1、2需提供:有关部门停产停业通知,注销、吊销、撤销通知书复印件等

  4、非因本人意愿中断灵活就业情形3需提供:单位公函

  5、非因本人意愿中断灵活就业情形4需提供:被平台或机构暂停服务资格超1个月的平台机构材料,如APP截图等

  6、非因本人意愿中断灵活就业情形5需提供:不少于连续5天的病历及医院开具与住院合计不少于20日的病休单或因工伤残一至六级的鉴定文书或因本次病(伤)申请的残疾人证

  7、非因本人意愿中断灵活就业情形6需提供:根据非自愿失业原因提供相关材料。

  四、领取期限

  失业人员缴费时间一至四年的,每满一年,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为一个月;四年以上的,超过四年的部分,每满半年,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增加一个月。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

  五、缴费时间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后重新就业并参加失业保险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再次失业的,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失业人员未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原缴费时间予以保留,重新就业并参加失业保险的,缴费时间累计计算。

  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时间,可与企业职工失业保险参保缴费期限合并计算。

  六、出现什么情形,需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及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汕头灵活就业人员失业保险待遇

  参加失业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应每月向核发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承诺其不存在停发待遇规定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及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1、《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

  ①重新就业的;

  ②应征服兵役的;

  ③移居境外的;

  ④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⑤无正当理由,累计三次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

  2、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特定人员单项工伤保险的;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停发的情形。

  七、其他事项

  1、参加失业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不得同时享受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

  2、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其他失业保险待遇,按照国家和省失业保险相关规定执行。

  3、参加失业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转移参照国家和《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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