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县人民政府关于吉县2026年烟花爆竹燃放管控的通告
为加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减少燃放烟花爆竹带来的风险和事故,改善环境质量,经认真研究、科学研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我县燃放烟花爆竹政策由全县禁放调整为限放,现将相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
1.东至居民居住沟口以西(龙王咀沟、东材坡、陈家沟、 槐子沟、庙沟渠、柳卜湾、大贯牛沟、小贯牛沟、水洞沟、结 子沟、李家沟、柏浪沟、沙朋咀),西至居民居住沟口以东(雨 子沟、桃卜湾、校场沟、圪针沟、雷神沟、葛家沟、侯家沟、 淇北沟、丁家沟、贯牛窑、杨树渠、孙家沟),南至吉昌镇林 雨桥以北,北至车城乡兰家河社区吉县人民法院以南。
2.除划定禁放区域外, 以下地点及周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F (1)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保护范围;
(2)车站等交通枢纽;
(3)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4)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5)档案馆、图书馆、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养老院 等人员密集场所;
(6)全县所有森林、林地范围及边缘100米范围内(人祖 山保护区、红旗林场、屯里林场等森林、林地);
(7)城镇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
(8)高度超过24米的非单层工业建筑和高度超过27米的 民用建筑;
(9)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禁止燃放地点。
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时间
1.除禁止燃放区域外,其余区域为限制燃放区域。允许燃 放时间为:
(1)腊月二十三;
(2)除夕至正月初 一;
(3)正月初五;
(4)正月十五。
2.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预警范围内区域禁止燃放烟花 爆竹。
三、烟花爆竹燃放要求
1.在禁止燃放区域内及限制燃放区域允许燃放时间外,任 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燃放烟花爆竹。
2.在限制燃放区域内,仅允许燃放符合《烟花爆竹安全与 质量》国家标准的个人燃放类 C、D级烟花爆竹产品。
3.燃放烟花爆竹,应当按照燃放说明燃放,不得以危害公 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4.禁止在建(构)筑物内、屋顶、阳台向外投射、抛掷、 悬挂燃放烟花爆竹。
5.禁止向行人、车辆、建筑物、公共绿地、树木、地下管 网、燃气设施、窨井和人员密集场所投射、抛掷烟花爆竹。
6.禁止在烟花爆竹零售场所外30米范围内燃放爆竹等地面 类产品,80米范围内燃放组合烟花等升空类产品。
7.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应在其监护人或其他成年人陪 同下燃放。

四、烟花爆竹管理要求
(一)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等单位应当在 依法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后开展活动,并严格遵守烟花爆竹安全 管理规定。
(二)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地点,任何单位和个 人不得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
(三)公安、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生态环境、交通运 输、消防等部门按照职责落实各项烟花爆竹禁限放管控措施。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有违反本通告规定的,有权向相 关部门举报。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吉县人民政府
2026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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